進口生醫產業原料(如細胞株、免疫細胞、臨床檢體、毒化物等)之通關,應檢附輸入許可文件。 進口人於進口前預先向簽審主管機關(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申請輸入許可文件。 辦理進口申報時,將所取得輸入許可證號碼(14碼),填入進口報單欄位,海關電腦系統會將報單內容及輸入許可證號碼, 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傳送至簽審主管機關進行單證比對,比對相符,即可進行徵稅放行作業。
為加速生技原料通關作業,貨物進口前可先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 詳細情形請參閱「稅則稅率查詢/稅則預審相關資料」, 並向貨品主管機關申辦輸入許可文件;海關與各簽審機關均設有聯絡窗口,貨物通關時,如遇有簽審問題, 可透過該單一窗口即時解決通關問題,有關單一窗口聯絡資訊, 可至財政部關務署網站「貨物通關服務/電話傳真語音服務/各機關與海關業務有關之聯絡人及電話」下載; 如對進口生醫原料之稅則有疑問,可逕洽稅則諮詢窗口,請參考以下分機資訊:
生醫產業原料品項 | 可能歸列稅則號別 | 分機 |
感染性人源樣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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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感染性人類檢體 | 第3001、3002節 | 分機 1012 |
(2)人類及人畜病原體 | 第3002節 | 分機 1012 |
(3)人類細胞株 | 第3001節 | 分機 1012 |
非感染性人源樣材 | ||
(1)研究教學檢驗保存目的檢體: 人類全血、血清、血漿、骨髓、臍帶血、細胞、尿液、人體大體、組織 |
第3001、3002節 | 分機 1012 |
(2)移植目的檢體:眼角膜 | 第3001節 | 分機 1012 |
(3)生殖目的檢體:精子、卵子、 胚胎 | 第0511節 | 分機 1015 |
植物樣材(植物檢疫物) | ||
(1)生鮮植物或其產品: 植株、種 球、種子、枝條、切花、枝、果實、組織培養苗、蔬菜等) |
第06、07、08及12章 | 分機 1015 |
(2)菇類菌種 | 第0602節 | 分機 1015 |
(3)植物栽培介質:泥炭苔、泥媒、水苔、木材 | 第1404、2703、3824節 | 分機 1012 分機 1015 |
(4)植物有害生物(含微生物菌株) 或活昆蟲 | 第0106、1404、3002節 | 分機 1012 分機 1015 |
供試驗研究用動物來源樣材 | ||
(1)生物樣材:檢體及傳染病病原體 | 第3001、3002節 | 分機 1012 |
(2)血液、血清 | 第0511、3002節 | 分機 1012 分機 1015 |
(3)免檢疫物(動物檢體衍生物): 抗體、細胞株、白蛋白、酵素等 |
第3001、3002、3502、3507節 | 分機 1012 |
其他 | ||
(1)毒化物 | 第28、29、32、38章 | 分機 1012 分機 1014 |
(2)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 | 第1404、3002、3808節 | 分機 1012 分機 1014 |
註1.輸入實驗、研究用黃果蠅應依「輸入學術研究用果蠅作業要點辦理」。
註2.輸入許可證自核發日起算3個月內有效;輸入供實驗、研究用之黃果蠅,期輸入許可證之有效期限,自核發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