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自109年1月24日起至109年2月23日止CCC6307.90.50.10-6「紡織材料製口罩,過濾效果94%及以上者」及CCC6307.90.50.20-4「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2項貨品增列輸出規定代號「111」,並列入「限制輸出貨品表」。
依據:貿易法第11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5條。
公告事項:
一、鑒於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引發之肺炎疫情蔓延,因應中國武漢市封城,行政院防疫等級已升級至二級開設,為確保口罩供應國內所需,及確保國人健康,爰公告旨揭事項。
二、出口人如於109年1月24日前接獲國外銀行開來信用狀或預收貨款,且旨揭口罩已於109年1月24日前由製造工廠裝運準備出口,並具有證明文件者,得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專案核准後輸出。
三、檢附貨品輸出規定變更明細表1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