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利貿易便捷化,輸入列屬「3926.20.00.21-6 塑膠製一次性檢驗手套」、「4015.19.90.10-3 橡膠乳膠製一次性檢驗手套」、「4015.19.10.00-2 X光操作人員用手套」及「9013.20.00.00-3 雷射,雷射二極體除外」四項列有輸入規定代碼「504」稅則號列之非屬醫療器材之貨品,需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證號代碼「DHM99999999998」辦理通關事宜。
二、以前述專用證號代碼輸入之貨品,不得供做醫療目的、臨床診治之用途或宣傳醫療效能。倘查獲貨名及用途等事項與聲明不符者,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自110年5月1日起,將依醫療器材管理法及相關規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