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以快遞進口供「個人自用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貨品分類號列為3002.15.00.00-5及3822.00.90.90-2的貨品,合計數量每人未逾100劑者,得以簡易申報單向海關申報,無論報單類別為X2或X3均應填報貨品分類號列,數量以「劑」計算,數量單位填報「PCE」。
貨品分類號列:
3002.15.00.00-5:免疫產品,具有劑量或零售包裝式樣者
3822.00.90.90-2:其他診斷或實驗用有底襯之試劑及診斷或實驗用之配製試劑,不論是否有底襯,不包括第3002節或第3006節所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