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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預告修正「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四條、第十九條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二草案

2022/06/27

衛福部預告修正「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四條、第十九條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二草案,增修 「 COVID 19 家用型抗原檢測試劑 」為須邊境查驗品項,並訂定「 COVID 19 家用型抗原檢測試劑 」查核項目、檢驗項目及檢驗方法。

緣「COVID-19家用型抗原檢測試劑」係由民眾自行操作,其測驗結果更直接關聯至後續防疫措施,故有加強把關其品質之急迫性,屬緊急且立即施行之必要情形,爰縮短預告天數,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85
(四)傳真:(02)3322-9492
(五)電子郵件:hsinchiaoho@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