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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公告修正「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四條、第十九條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二

2022/07/08

國人對於 COVID-19 家用型抗原檢測試劑需求遽增,該類型產品係由民眾自行操作,其測驗結果更直接關聯至後續防疫措施。為加強保障我國民眾健康,食藥署修正「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增修「COVID-19 家用型抗原檢測試劑」為須邊境查驗品項,由報驗義務人於輸入前十五日起,填具查驗申請書及檢附文件資料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提出申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施行。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專案輸入核准文件為應檢附文件資料,包括:
1. 醫療器材許可證、登錄證明或專案輸入核准文件影本。
2. 進口報單影本。
3.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二、公告「COVID-19 家用型抗原檢測試劑」查核項目、檢驗項目及檢驗方法:
查核項目: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應於輸入前完成標示,非以英文標示者,應補附原製造業者說明文件)
檢驗項目及檢驗方法:隨機取樣每一批抽一百劑,進行診斷用試劑分析反應性測試及診斷用試劑偵測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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