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輸入下列「限制輸入貨品表」表外之大陸工業產品 (稅則第25章至第97章),其起岸價格 (CIF) 在新臺幣32,000 元以內,且單項產品在24件以內者 (即24 PIECES/UNITS,不能以件數論計者,在40公斤以內),除特定物品項目因管理需要經本部公告排除適用本規定外,准許免證並免依「MXX」規定進口,但屬稅則第6802節下之石材、稅則第6907及6908節下之瓷磚者,其單項產品需同時符合在24件以內且在40公斤以內:
(一)非屬本部公告准許輸入大陸物品項目。
(二)本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項目,列有特別規定「MXX」代號者。
二、「起岸價格」係指海關對全份進口報單所核定前述大陸物品之CIF總價。「單項產品」之項別係以型號認定,無型號者,則授權海關以報單之單一項次分別計算,不論有無型號,均不得以尺寸規格及顏色分項計算;惟稅則第68章及第69章貨品,其有貨品專屬號列之相同貨品者,應以專屬號列作為計算「單項產品」之基礎,如專屬號列係以尺寸區分應合併計算(例如稅則第6907節下之瓷磚合併為一項次計算),若無專屬號列者,則以「貨品名稱」為計算基礎。
三、輸入前述准許免證並免依「MXX」規定之大陸物品,仍應依「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限制入貨品、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彙總表」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101年3月6日經授貿字第10140004370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