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趨緩,防疫物資需求減少,原機動調降藥用酒精原料關稅稅率實施期間至本(112)年8月26日屆滿後,不再繼續實施機動降稅措施,並自期滿之翌日(本年8月27日)起恢復法定稅率20%。
關務署說明,經徵詢相關主管機關意見,考量本年5月1日起COVID-19調整為第4類法定傳染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於同日解編,且截至本年6月止藥用酒精原料進口數量及藥用酒精產品生產銷售數量均降至疫情前(109年)供需數量,已無充足供應疫期間藥用酒精原料物資之要件,爰自機動降稅期滿後不再繼續實施。
關務署進一步提醒,藥用酒精原料關稅稅率自本年8月27日起恢復法定稅率,有關個案稅率之認定,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進口貨物以其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又依同細則第6條規定,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海運貨物係以船舶抵達本國港口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空運貨物以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為適用準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