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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管署呼籲,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傳染病檢體,應依「傳染病防治法」及「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等規定,向疾管署申請許可

2025/03/26

疾管署呼籲,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傳染病檢體,應依「傳染病防治法」及「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等規定,向疾管署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疾管署受理之感染性生物材料範疇,包括:

1. 「衛生福利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作業要點」附表1至附表4所列病原體。
2. 未列表但有文獻顯示曾造成人類感染、疾病或來源從人體身上分離者。
3. 於病原體衍生物部分,為病原體組成成分 (例如:核酸、質體、蛋白質等) 或其分泌產物經純化或分離者 (例如:生物毒素)。

另對於人類細胞株之輸出入,請參考以下注意事項:
1. 不含有病原體或病原體衍生物、且目的為研究用途者,疾管署提供簽審機關免證專用代碼「DHK99999999999」,以簡化該類品項輸出入申請程序。若非此定義織品項,不得使用此專用代碼。
2. 若人類細胞株含有病原體或病原體衍生物,請依輸出入規定,以「研究用試劑」類別向疾管署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