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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公告修正「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四條、第十九條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二

2022/07/08

國人對於 COVID-19 家用型抗原檢測試劑需求遽增,該類型產品係由民眾自行操作,其測驗結果更直接關聯至後續防疫措施。為加強保障我國民眾健康,食藥署修正「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增修「COVID-19 家用型抗原檢測試劑」為須邊境查驗品項,由報驗義務人於輸入前十五日起,填具查驗申請書及檢附文件資料向輸入港埠所...

衛福部預告修正「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四條、第十九條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二草案

2022/06/27

衛福部預告修正「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四條、第十九條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二草案,增修 「 COVID 19 家用型抗原檢測試劑 」為須邊境查驗品項,並訂定「 COVID 19 家用型抗原檢測試劑 」查核項目、檢驗項目及檢驗方法。...

因企業防疫需求,至111年6月30日前,開放企業委託醫療器材商,專案輸入經我國核准之家用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供企業內部員工自用。

2022/05/20

考量疫情升溫,企業防疫需求增加,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發布企業供員工自用家用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之專案輸入彈性措施,即日起至111年6月30日前(申請中之案件亦適用),企業得委託醫療器材商向食藥署提出申請,且為確保提供員工之試劑具一定安全、效能與品質,申請輸入之家用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須為衛生福利部專案核准(EU...

以快遞進口供「個人自用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合計數量每人未逾100劑者,得以簡易申報單向海關申報

2022/05/16

自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以快遞進口供「個人自用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貨品分類號列為3002.15.00.00-5及3822.00.90.90-2的貨品,合計數量每人未逾100劑者,得以簡易申報單向海關申報,無論報單類別為X2或X3均應填報貨品分類號列,數量以「劑」計算,數量單位填報「PC...

因應俄烏戰爭,海關成立特定物資通關諮詢服務單一窗口,提供快速通關服務

2022/03/30

因應俄烏戰爭可能引發有關物資短缺,產生緊急進口需求,關務署各關已成立「特定物資通關諮詢服務單一窗口」,提供快速通關服務,廠商可善加利用。...